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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莱克(300382):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a8直播回放观看入口    发布时间:2025-10-18 09:51:44
详细介绍: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立泰”)指派律师出席了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事项做了见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立泰律师审查了企业来提供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决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2、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的《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立泰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公司董事会于2025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0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和公司于2025年9月26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创业板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公告之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股东大会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董事会作为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通知,截止2025年10月14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本公司股东。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公司法人股东的股东账户登记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股东代表的授权委托证明和身份证明以及出席会议的自然人股东的股票账户卡、个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数据的查验,截止2025年10月14日下午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股票并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其代理人1人,代表股份221,356,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389%。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5人,代表股份223,499,7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69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221,356,78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138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4人,代表股份2,142,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2,142,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4人,代表股份2,142,92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05%。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上述股东会参会人员资格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了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议案,并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同意223,34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294%;反对1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6%;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0%。

  同意1,985,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6362%;反对13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185%;弃权22,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453%。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222,2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1%;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8%;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43.1663%;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90%;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222,2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1%;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8%;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43.1663%;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90%;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6%。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同意222,2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1%;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8%;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43.1663%;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90%;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6%。

  同意222,279,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40%;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8%;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2%。

  43.0497%;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90%;弃权25,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13%。

  同意222,2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1%;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8%;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43.1663%;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90%;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6%。

  同意222,278,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35%;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8%;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7%。

  43.0030%;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90%;弃权26,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80%。

  同意222,281,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1%;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8%;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1%。

  43.1663%;反对1,195,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790%;弃权22,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546%。

  同意222,28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56%;反对1,1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7%;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43.2223%;反对1,195,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7650%;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6%。

  同意223,037,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32%;反对4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同意1,680,6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4266%;反对4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74%;弃权25,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60%。

  同意223,0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7%;反对4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同意1,68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900%;反对4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74%;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6%。

  议案 5:《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第六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同意223,04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947%;反对4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956%;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7%。

  同意1,684,12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8.5900%;反对43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3974%;弃权21,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26%。

  基于上述事实,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页无正文,为江苏立泰律师事务所出具之《关于苏州斯莱克精密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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