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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进步收费机场规范及调整新航站楼内有关收费规范的请示》(民航西南局[2001]68号)收悉。考虑到成都双流国际机场新航站楼没有交付使用,并寻求部分航空公司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定见,经研讨,现批复如下:
1.值机货台(不含离港体系前端设备,含值机货台、电子秤、皮带机及值机货台用地。)
2.值机货台(含离港体系前端设备,值机货台、电子秤、皮带机及值机货台用地。)
以上货台及场所租用费收费规范为基准价,机场可根据货台的用处、数量及场所方位优劣等状况对非基地航空公司在10%以内上下起浮;对基地航空公司及所在地空管部分用于航空性的货台及场所租用费的收费规范应在10%以内下浮。其他商业、服务业场所租用费与用户协议确认。
以上收费规范及起浮起伏调整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不得添加新的收费项目和进步收费规范。一起要实在加强管理,树立与用户定时和谐准则,及时处理用户反映的问题,进步新航站楼内服务质量。请西南管理局担任对上述收费规范和起浮起伏的执行状况及服务质量做监督查看。
关于成都双流国际机场实施二类机场收费等级及新航站楼内有关收费规范的批复136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