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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苍南县绿能小镇北部拓展区建设项目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了公共利益,保障苍南县绿能小镇北部拓展区LN-B-28a、LN-B-28b、LN-B-30、LN-B-21地块及绿能小镇浦南路二期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维护房屋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规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苍南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本方案适用于苍南县沿浦镇东浦村、岭尾村、盐兴村(绿能小镇北部拓展区LN-B-28a、LN-B-28b、LN-B-30、LN-B-21地块及绿能小镇浦南路二期)建设项目用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补偿(详见规划用地红线图)。
征收签约、搬迁期限:在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作出之后,由实施单位另行公告,以公告发布时间和内容为准。
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集体土地征收部门;苍南县城市建设中心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房屋补偿指导部门;苍南县沿浦镇人民政府受县人民政府委托作为征收补偿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项目区域内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具体工作。
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后,土地征收红线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下列活动,造成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一律不予补偿:
(一)土地征收红线范围确定后,实施单位应当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按规定进行调查登记,并将调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被征收房屋的用途以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登记的用途为准。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未明确用途或没有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的,以住建、资规部门提供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被征收房屋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对征收范围内所有权未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具有相应资质的房产测绘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为依据,并由实施单位根据《苍南县征收改造项目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工作实施意见》(苍政发〔2024〕9号)执行。
(三)房屋补偿包括房屋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补偿、非住宅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等。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以土地使用权证登记的面积为准,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以合法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为准。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参照《温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执行;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开展评估工作;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评估结果应在征收范围内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被征收人或实施单位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被征收人或实施单位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温州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书面申请鉴定。
(五)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积极配合实施单位对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租赁等涉及房屋补偿安置情况的入户调查,向实施单位提供房地产登记权证等与房屋调查相关的材料。拒不配合实施单位入户调查或未能及时提供相应材料的,相应不利后果由房屋所有权人自行承担。
2.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颁布的《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所建、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3.1982年2月13日《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航空拍摄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4.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当时乡(镇)人民政府越权批准的建房文件,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
5.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航空拍摄之后至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所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持有乡镇人民政府、国土、规划部门在这一时期内正式罚款凭证,尚未办理补办手续,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其补偿标准按被征收房屋价值的70%计算;
6.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航空拍摄之前存在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在1999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前,被征收人因故自行拆除,两年内在原址上重建,建筑占地面积25平方米以上(含25平方米),延续使用至今的居住房屋,按原重建前的房屋状况予以补偿安置。
以上2至6项各类房屋,需经实施单位调查并报苍南县人民政府征收改造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处理联席会议认定。如果被征收房屋的所有人不积极配合实际征迁工作、不按规定时间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腾空搬迁房屋的,将由苍南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苍南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苍南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苍南县农业农村局及实施单位按照各自职能,依照相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及时进行处置。
(二)征收1992年国家土地管理局航空拍摄前所建的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非居住的附属用房、构筑物,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三)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没有合法产权凭证而由实施单位认定的居住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上(含15平方米)25平方米以下(不含2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其补偿标准按被补偿房屋价值的50%予以货币补偿;建筑占地面积15平方米以下(不含15平方米),不作产权调换,建筑物按重置评估价结合成新率的2倍予以货币补偿;
(四)征收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建筑物重置价、已使用年限等因素经评估后予以适当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
(五)被征收房屋的所有权人死亡,继承人之间就征收补偿安置形式达不成一致或者继承人未明确的,实施单位可以对其实行产权调换。
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物,必须在本方案公布之日起30日内无偿拆除。违法违章建筑物所有人,配合征迁工作,按期搬迁,按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按县政府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符合无房户或住房困难户条件的,按照《苍南县征迁项目住房保障实施办法》(苍政办〔2020〕29号)有关政策执行。
(一)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原则上在原房屋腾空搬迁验收合格之日起,对选择沿浦镇绿能小镇南部规划区LN-C-38地块安置小区安置的,24个月内安置完毕;选择马站镇G-25(部分地块)安置的,36个月内安置完毕;选择绿能小镇c-08a-1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安置的,12个月内安置完毕。
1.被征收人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实施单位根据原房屋可安置的建筑面积,按每月10元/平方米计算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实施单位提前完成安置的,临时过渡费以实际为准)。
2.实施单位超过补偿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原标准2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因被征收人原因造成逾期安置情况的除外。
3.被征收人或家庭直系亲属年满70周岁,在本村实际居住,且患有重大疾病确实无法投亲靠友的,实施单位可以提供临时过渡用房。临时过渡房使用期间水、电费、物业费等由使用人承担;临时过渡房不得出租出借,违者立即收回;安置房安置完毕或临时过渡房实际居住人去世,收回临时过渡房;临时过渡房由实施单位负责日常管理。
(三)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实施单位应当自原房屋腾空搬迁后,按本方案规定的标准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不再提供周转用房。
(四)搬家补助费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下(含100平方米)的每间(户)15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80平方米以下(含180平方米)的每间(户)2000元;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每间(户)2500元。
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上述标准给予2次计算支付搬家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按上述标准给予1次计算支付搬家补助费。
被征收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可以按照市场比较法进行评估确定,住宅直间房也可以按以下部分计算确定:
(三)住宅直间房可安置面积及补差以被征收住宅房屋占地面积45平方米为基准,可安置面积为180平方米;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超过180平方米的,可安置面积为被征收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
按占地面积45平方米为基准,占地面积不足45平方米的,不足部分每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拟安置地楼面价40%向实施单位补差价;占地面积超过45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每平方米由实施单位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所在区域拟安置地楼面价40%向被征收人补差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占地面积1:4空翻后的建筑面积结算,不足180平方米部分差价,每平方米由被征收人按被征收住宅房屋重置价向实施单位补足。
结合以上三项结算结果为补偿权益金额,即:补偿权益金额=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以及装饰装修+被征收人可安置面积×拟安置地楼面价+安置面积补差。
安置房屋所在区域同类国有划拨住宅用房的市场价值,由评估机构根据应安置小区的地理区位、建设规模、配套设施、建设周期、土地性质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
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房屋被征收人按时签订协议、搬迁腾空的,实施单位应在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形式安置的,安置地址为沿浦镇绿能小镇南部规划区安置小区(土地性质为国有划拨)、绿能小镇c-08a-1商品房(土地性质为国有出让)、马站镇G-25(部分地块);被征收人只能选择三个安置地块的其中一个,不能混合选择安置地块;选择以绿能小镇c-08a-1商品房为安置房的房源数量不能超过该地块商品房房源总数的40%;被征收人按签约顺序可以优先选择安置地块,安置房源由实施单位组织摸文定位。
2.原住宅直间房建筑面积不足180平方米的,按原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与安置套房建筑面积1:4比例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80平方米;
3.按安置人口人均安置建筑面积30平方米标准予以安置,但安置房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安置人口是指:被征收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虽有常住人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家庭虽无常住户口,但原常住人口在征收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监狱服刑人员等可计入安置人口。
(三)原房屋和安置房价格依照评估机构确定的绿能小镇南部规划区安置小区的评估价格,按以下方式结算:
1.选择绿能小镇南部规划区安置小区或马站镇G-25(部分地块)作为安置房的,安置房按市场评估价与货币补偿方案当中确定的补偿权益金额结算差价;
安置房房价以该幢安置房的中间层为基准价,每下降一层,房价每平方米减70元;每增加一层,房价每平方米增加70元;属边间的安置房每平方米再增加100元;安置房实行一房一价;
被征收人可按小套约80平方米、大套约120平方米认购安置用房。具体认购面积以实测面积为准。
2.选择绿能小镇c-08a-1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按不同面积的价格与货币补偿方案当中确定的补偿权益金额结算差价,房屋应安置面积在180平方米以内(含18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的90%结算;房屋应安置面积在180-200平方米部分(含200平方米),按市场评估价的95%结算;房屋应安置面积超过20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四)安置房购房款交纳:选择绿能小镇c-08a-1商品房作为安置房的,购房款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付清;选择绿能小镇南部规划区安置小区或马站镇G-25(部分地块)作为安置房的,安置房购房款分两期缴纳,以原房屋价值的全部补偿款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作为第一期购房款;第二期在安置房进行摸文定位前交足总购房款的80%;第三期剩余款项在安置房交付前一次性付清。实施单位应当根据上述缴款时间节点告知房屋被征收人按时缴纳相应购房款。
(五)原房屋权属为共有性质,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不得按共有人分户安置。
(六)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其物业专项维修基金及其它相关税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负责缴纳。
水、电总表(分表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统一由水务部门和电业部门拆除注销,对被征收人独立报装的水表、电表、有线电视、电话及宽带、太阳能热水器、空调等,按如下标准给予补偿:
。原水费、电费等费用由被征收人在房屋腾空前一次性缴清,如有欠费的从被征收人房屋补偿费中扣除。第四
在征地补偿方案的通知作出之后,根据实施单位公布的时间节点进行签订协议、腾空房屋进行拆除的,将给予以下奖励:一、签约、腾空奖励
给予每间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签约奖12000元;给予每间符合安置条件的房屋腾空奖8000元。
平方米),经产权认定小组认定后,不符合我县安置补偿条件的违法建筑,但所有人能积极配合征迁工作,无偿拆除违法建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在征迁项目安置补偿方案中规定给予违法建筑残值奖励,并根据真实的情况允许在征迁项目的安置房源中,以一定比例的市场评估价申购80平方米以内的住房。(一)违法建筑所有人在苍南县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无不动产登记情况,且在征迁项目乡镇范围内没有符合安置条件的其他住房的,可以以60%的市场评估价申购安置房;
(二)违法建筑所有人在苍南县不动产登记系统中有不动产登记的,可以以80%的市场评估价申购安置房。
三、70周岁及以上老人的人员补助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以家庭户为单位,70周岁及以上老人
元补助。四、家庭困难补助在房屋被征收时,经民政部门核准依法获得最低生活保障救助或边缘救助的低收入家庭给予每户10000元经济补助。
一、实施单位理应当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规定,就补偿形式、货币补偿金额及其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安置地点、安置用房面积、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家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违约责任等事项,订立征收补偿协议。
三、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在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包括有产权纠纷、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等情况),由县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并附上具体补偿方案。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规定期限内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企、事业等单位非住宅用房,按房屋批准的规划功能和土地性质经评估后,给予货币补偿。如需要迁建的,按原用地面积、土地使用功能进行置换,并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
二、房屋征收与补偿过程中的各类纠纷与争议由实施单位调解解决。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向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三、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实施方案中涉及评估时点以本实施方案公布之日为准,调换面积及人口认定等时间
之日为准。本实施方案由实施单位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执行。本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