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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钢板材(000761):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a8直播回放观看入口    发布时间:2025-12-28 15:54:49
详细介绍: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受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钢板材”或“公司”)委托,指派殷淑霞律师、李明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对本次股东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而出具。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得到本钢板材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不是满足《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本钢板材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5年12月9日,公司召开了第十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定于2025年12月25日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

  公司于2025年12月10日分别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信息公开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上刊登了《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通知》。上述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开时间、股权登记日、会议地点、网络投票时间、会议召集人、召开及表决方式、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会议联系方式等事项。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通知的时间、通知方式和内容和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现场会议于2025年12月25日下午14:30在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钢铁路1-1本钢能管中心3楼会议室召开。

  (三)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来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12月25日上午9:15至2025年12月25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一)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82人,代表股份3,199,053,0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7.8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1名,代表股份3,172,239,633股;出席本次会议的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11名,代表股份26,813,463股。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股份3,146,999,6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76.60%。其中:A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2名,代表股份3,146,999,626股;B股股东及股东代理人0名,代表股份0股;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利用互联网投票系统来进行表决的股东共180人,代表股份52,053,47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1.27%。其中:A股股东共计169名,代表股份25,240,007股;B股股东11名,代表股份26,813,463股。

  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一)本次股东会对列入股东会通知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方式来进行了表决。

  (二)监票人、计票人共同对现场投票进行了监票和计票。投票活动结束后,公司统计了现场投票的表决结果并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提供的数据统计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并当场予以公布。

  根据本所律师的核查,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主体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仅为公司本次股东会见证之目的。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必备公告文件随同别的文件一并公告。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关于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之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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