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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省)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25年 12月 23日召开的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企业来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经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2023年12月修订);
2. 公司 2025年 11月 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的《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
3. 公司 2025年 12月 5日刊登于《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的《上海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6. 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企业来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情况的统计结果; 7.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及涉及相关议案内容的公告等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企业来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不是满足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和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做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通过现场方式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2025年 11月 28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召开间、地点及会议议案等具体事项,公司将另行公告。
2025年 12月 5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刊登了《股东大会通知》,将于 2025年 12月 23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
2. 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2025年 12月 23日上午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的投票时间为 2025年 12月 23日 9:15-15:00。
3.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年 12月 23日上午 10点 30分在上海市徐汇区漕溪北路 595号 C座 H1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隽主持。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4,811,9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392%。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企业来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35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74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665%。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 33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5,329,91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92%。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337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15,558,22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4057%。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全体监事,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本所指派的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现场见证。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本所无法对该等股东的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的资格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股东大会通知》相符,没再次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平台(网址:)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企业来提供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关于修订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315,326,38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65%;反对 189,2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00%;弃权 42,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以上通过。
同意 315,373,2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14%;反对 129,3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55,6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同意 315,386,9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57%;反对 129,2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10%;弃权 42,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3%。
同意 315,339,7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8%;反对 162,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5%;弃权 56,0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7%。
同意 315,379,5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4%;反对 136,9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34%;弃权 41,7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32%。
同意 315,338,0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302%;反对 161,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12%;弃权 58,5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86%。
同意 315,324,4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9%;反对 178,4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5%;弃权 55,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同意 315,324,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58%;反对 178,7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66%;弃权 55,3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76%。
同意 315,318,16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239%;反对 168,1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33%;弃权 71,92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28%。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